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司制定了《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范围 符合以下1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属于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项目;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 (二)海洋功能区划; (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五、审查程序 (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受理 符合审查范围要求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部门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二)县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县级海洋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和公示,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级海洋部门。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必须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用海情况,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和公示情况,本级海洋部门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材料;2.受理书面凭证。 (三)市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市级海洋部门收到县级海洋部门上报材料后,首先就县级海洋部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已经计划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海洋部门。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必须包括本级海洋部门审查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县级海洋部门上报文件及附件。 (四)省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省级海洋部门收到下级海洋部门上报材料后,首先就下级海洋部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已经计划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上报材料:关于××项目用海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的请示(必须包括本级海洋部门审查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下级海洋部门上报文件及附件。 (五)国家海洋局审查工作 国家海洋局在收到省级海洋部门报送文件后,由海域管理司首先就省级海洋部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结论认为项目用海可行、论证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应及时向地方海洋部门反馈海域使用论证情况;海域使用论证结论认为项目用海不可行的,由国家海洋局退回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省级海洋部门在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反馈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情况后,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将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书面报国家海洋局。用海项目属于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或养殖用海的,还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核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和依据。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 附件: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海域使用论证结论认为项目用海可行、论证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国家海洋局应及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单位意见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审查结论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进行项目用海审查,报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退回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审核通过的,起草审查报告和项目用海面积说明,与海域使用申请审查有关材料一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六、审查要件 (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除省、市、县留存件外,报国家海洋局一式三份)。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项目宗海图和位置图,必须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用84坐标系;一式六份); 3.申请人资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证明等); 4.有批准或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5.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和协议; 7.填海面积超过200公顷的,要对项目用海面积、用途、规划布局和相关规划的审批情况等问题进行书面说明。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修改稿)、技术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三)省、市、县三级海洋部门书面报审文件。 (四)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审查期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其中海域使用论证和征求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规定的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