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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意见 国海发〔2014〕15号
字体【大  中  】 编辑日期: 2018/02/07 来源: 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监测质量是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监测数据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才能真正发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为海洋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作用。因此,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质量管理作为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二)监测质量管理应贯穿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全过程。监测质量管理是保证监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代表性、完整性和溯源性的基本手段。目前,地市级以上监测机构基本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但仍存在全过程质量管理薄弱、从业人员管理不足、监督检查效力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服务效能。因此,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应从全局考虑,将监测质量管理贯穿于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运输与保存、分析测试、数据资料审核、数据评价等过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溯源。

  二、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

  (三)落实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分级责任制。国家海洋局对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组织成立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组,负责组织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并协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大事项。各分局负责海区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海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及评估。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四)健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要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及运行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监测质量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与所承担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级监测机构负责对其下级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制度。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证书者,只能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国家海洋局负责统一证书制作、统一教材编制。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区承担监测任务的局属监测机构人员培训、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组织辖区监测人员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组织考核单位颁发上岗培训证书。

  (六)优化监测机构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对监测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前技术培训,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各级监测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或)质量监督员,并对其进行履职考核。建立监测人员个人质量档案,作为个人年终考核、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测业务全过程质量控制

  (七)质量保证工作方案与监测方案同时设计和实施。各级监测机构应按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制定监测方案,并制定相应质量保证方案,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确定各项监测任务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指标。

  (八)有效实施外业监测质控。强化监测人员对监测任务目的、方案和要求的理解,严格遵照规范要求实施;配备外业监督人员,通过定位仪、现场影像记录等措施,实现对采样过程的有效监督;采取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现场平行、现场空白等;外业质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如有必要,重新采样。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流转信息规范、可溯源。

  (九)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授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具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所需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环境等必要条件。应按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实验室样品分析,分析人员应采取空白样、加标回收、平行样、内控样和实验室比对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各级监测机构应逐步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样品采集、样品管理、分析测试、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环节和质量控制手段的信息化管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与监测数据编报系统应有效对接。

  (十)规范数据审核与资料汇交。各级监测机构应对数据和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合理性和重现性。

  下级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汇交格式,将审核合格的监测数据逐级汇交至上级监测机构。上级监测机构应对汇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和质量评估,及时反馈,如需更正,应责令相应监测机构重新汇交数据并备案。

  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对监测机构任务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深入开展外控样考核测试活动。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应定期组织外控样测试等考核活动,制定考核计划,考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外控样考核应在5年内覆盖可考核项目全部从业人员,市、县级监测机构外控样考核应在3年内覆盖可考核项目。

  (十三)建立质量通报制度。各级海洋管理部门根据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和外控样测试考核情况等,定期发布质量通报。

  (十四)建立监测质量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测质量管理的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要求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海洋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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