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洋数值预报业务管理,提升海洋数值预报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4年8月21日 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数值预报系统的业务化应用管理,不断提高海洋数值预报业务水平,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在业务化海洋预报工作中应用新的数值预报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中业务化海洋预报工作是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为履行自身职责,采用成熟的技术方法和业务流程,稳定持续开展的海洋预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的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工作,受理国家级海洋预报机构的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运行申请。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海区的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工作,受理所辖海区内各海洋预报机构的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运行申请。 沿海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的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开展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负责建立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主要由业务化预报、数值模式研发、数值计算、计算机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海洋主管部门对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应用工作进行审查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选定的专家不得与系统开发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应当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运行单位为承担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的海洋预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系统开发单位为依法确认的海洋数值预报系统研发单位,通常为海洋科研院所、高校和具备研发能力的海洋预报机构等。 第三章 业务化试运行 第六条 计划投入业务化应用的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先开展业务化试运行,通过系统性能测试评估。业务化试运行申请由系统开发单位向业务运行单位提出。 第七条 申请业务化试运行的系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预报初始场、边界条件和实况观测场获取来源稳定,质量可靠,时效性和精度均达到业务化运行的要求; (2)与业务运行单位现有的数据输入端和产品输出端可以有效衔接; (3)具备质量控制及检验模块,可选取特征统计量、特定变量和参数对系统主要预报要素的预报准确度进行客观评价; (4)运行条件不超出业务运行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环境。 第八条 在申请开展业务化试运行时,系统开发单位应当一并提交系统研制技术报告和后报性能评估报告。 后报性能评估报告应利用历史观测数据和再分析数据对系统进行连续运算不少于3个月的检验,针对风暴潮、巨浪、海冰、海啸等要素选取重要海洋灾害历史过程开展典型个例检验。 第九条 业务运行单位根据系统研制技术报告和后报性能评估报告,结合自身需求,提出是否同意在本单位开展业务化试运行工作的意见,并向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系统正式投入业务化试运行前,系统开发单位应当向业务运行单位提供系统的用户手册、产品规范和模板等相关技术文档,并会同业务运行单位制定试运行和测试评估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业务运行单位为系统业务化试运行提供所需的基本软硬件环境,承担系统的具体运行工作,并对预报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准确性、计算性能、预报检验及运行监控等技术指标和实用功能进行测试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 系统开发单位负责将新建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移植到业务化环境中,并指派专人协助业务运行单位开展系统测试工作。 第十二条 业务化试运行期间,业务运行单位应当详细记录系统运行中的各类偶发意外和运行错误事件,重点对预报系统的稳定性、时效性等进行测试评估,并开展预报产品准确性日常检验和统计分析。 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测试评估意见和业务运行单位要求对系统加以改进,确保业务化试运行能够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新建系统的业务化试运行应当至少持续稳定一年以上。 第四章 业务化运行申请与审查 第十四条 业务化试运行结束后,业务运行单位会同系统开发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化运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参见附件): (1)业务化运行申请表; (2)预报系统后报性能评估报告; (3)预报系统测试和业务化试运行评估报告; (4)预报系统研发技术报告和用户手册; (5)产品规范和模板。 第十五条 申请投入业务化运行的预报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预报产品符合业务运行单位的职责定位和业务发展规划,对业务运行单位的预报服务水平有直接的提升作用; (2)预报准确性、计算时效等指标均能满足业务运行要求,与已有业务化预报系统相比具有一定先进性; (3)预报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流程,运行稳定可靠,故障率低于1%(故障次数/运行次数,硬件故障除外)。 第十六条 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从系统业务化应用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开展现场测试。 评审专家组应综合申请材料和现场测试结果,对系统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考查其完整性、准确性、稳定性、时效性、自动化和可视化程度等,最终得出该系统是否达到业务化标准的明确意见。如果该系统未能达到业务化运行标准,专家评审组应当给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同时征求业务运行单位及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对系统是否满足业务化运行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系统可以正式移交业务运行单位;审查未通过的系统,由业务运行单位确定延长试运行时间或者退回系统开发单位。 第五章 业务化运行与系统升级 第十九条 系统开发单位在系统业务化运行期间,应当承担培训和技术支持责任,对业务运行单位进行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全面培训,并指定研发人员作为技术联系人提供2-3年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业务运行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业务化运行和维护,监视系统运行状态文件和有关变量参数,实时记录系统数据输入/输出、模式运行关键变量、预报产品制作和发布等环节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故障和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业务化运行期间,业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系统的预报性能检验评估工作,形成年度检验评估报告提交原审查部门和本级海洋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已经投入业务化运行的系统开展集中评估,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业务化海洋数值预报系统的改进升级,应遵循版本发展的方式,明确标示版本号。对于同一模式进行重要改进升级,须将有关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备案,并微调版本号。 第二十三条 业务运行单位应当将系统业务化应用审查中产生的各类文档材料原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投入业务化运行的海洋数值预报系统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做好业务化运行、定期检验评估和改进升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正在进行业务化试运行的数值预报系统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有关规定做好业务化试运行、改进和检验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运行申请表 2.海洋数值预报系统业务化运行申请需提交的文档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