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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预字〔2010〕834号)
字体【大  中  】 编辑日期: 2011/02/25 来源: 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

  为规范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工作,提高视频会商质量和效率,我局根据《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国海预字[2009]470号)制定了《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工作,提高视频会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通过视频会商系统组织开展的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工作。

  第三条  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努力提高会商意见的准确率。

  第四条  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包括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和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视频会商。

  第二章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

  第五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

  第六条  海洋预报月视频会商开始时间为每月25日9:00,海洋预报周视频会商开始时间为每周五9:00。

  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时间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

  第七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首席预报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预报员主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各海区预报中心的预报员依次发言,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的预报员参加讨论。

  第八条  开展海洋预报月视频会商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加。

  第九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的主题为:

  (一)总结本月(周)预报海区的天气形势和出现的主要天气过程,检验评估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周)预报海区的主要天气过程和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活动情况。

  (二)总结本月(周)预报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和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情况,检验评估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周)预报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趋势和可能出现的海洋灾害。

  第十条  参加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的预报员在发言时,应紧扣以上会商主题,扼要陈述各自预报意见和依据,重复内容不再赘述。

  其中,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预报员发言时间应总体控制在15分钟之内,各海区预报中心的预报员发言时间应分别控制在10分钟之内。

  第十一条  预报员发言结束后,主持人应让参加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展开充分讨论,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应简要归纳总结本月(周)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变化特征以及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的检验评估情况,给出未来一月(周)全国各海区的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变化趋势预测意见。

  第十三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结束后,参加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应及时将会商材料上传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FTP服务器(ftp://nmefc.gov.cn),供各单位收看或下载。

  第十四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结束后当日,将本月(周)会商意见以及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的检验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

  第三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视频会商

  第十五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相关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沿海地市级海洋预报机构。

  第十六条  预计将要发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在首次发布灾害警报前,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组织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

  应急会商结束后,如预计将要发生海洋灾害,根据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报级别,转入相应的应急视频会商程序。

  第十七条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Ⅰ级(红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分别为每日7:00、14:30、21:30;II级(橙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分别为每日7:00、14:30;III级(黄色)和IV级(蓝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为每日14:30。海冰灾害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为每日14:30 。

  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应急视频会商时间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至少提前1小时通知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

  第十八条  预计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我国,并造成海洋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预计热带气旋登陆前2小时组织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加密应急视频会商,滚动发布订正预测意见。

  第十九条  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进行应急视频会商的,可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提出会商请求。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会商。

  第二十条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和II级(橙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海洋灾害预警报室领导或首席预报员主持;III级(黄色)和IV级(蓝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首席预报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预报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和II级(橙色)应急视频会商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

  第二十二条  开展海洋灾害应急视频会商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相关海区预报中心、省、地市级海洋预报机构依次发言。

  当海洋灾害影响到多个海区和省份时,主持人可按受影响程度大小选择2-3个海区预报中心和省、地市级海洋预报机构重点发言,其他海区预报中心和省、地市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讨论。

  第二十三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视频会商的主题为:

  (一)总结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过去24小时路径、强度变化情况及预报情况,历史上出现相似天气系统活动情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应急会商意见;预测未来24-48小时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移动路径、强度;若预报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指出热带气旋登陆的岸段、时间和强度。

  (二)总结风暴潮影响岸段的潮位实况及预报情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应急会商意见;预测未来24-48小时风暴潮发生岸段和时间、风暴增水范围、最大增水量值;提出风暴潮警报发布级别和防灾减灾工作建议。

  (三)总结海浪预报海区的波高实况及预报情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应急会商意见;预测未来24-48小时海浪发生海区和时间、有效波高及最大波高量值;提出海浪警报发布级别和防灾减灾工作建议。

  (四)总结渤海及黄海北部目前冰情实况及预报情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应急会商意见;预测未来3-5天冰情发展趋势、一般冰厚、最大冰厚、浮冰外缘线范围;提出海冰警报发布级别和防灾减灾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加应急视频会商的预报员在发言时, 应紧扣应急会商主题,扼要陈述各自预报意见和依据,重复内容不再赘述。

  其中,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预报员发言时间应总体控制在10分钟之内,其他海洋预报机构的预报员发言时间应分别控制在5分钟之内。

  第二十五条  当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等级意见出现分歧时,主持人应积极引导各预报机构阐明各自理由,展开充分讨论,尽量达成一致意见;意见实在无法统一时,相关海洋预报机构可按各自预报意见对外发布,并同时各自将会商情况报告上级海洋主管部门,留待下次会商时检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应急视频会商结束后,主持人应简要归纳总结目前天气系统和海洋灾害变化特征及上一次应急视频会商预报结果检验评估情况,给出未来天气系统、海洋灾害变化趋势预测意见和防灾减灾工作建议。

  第四章  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要求

  第二十七条  纳入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的设备硬件,须满足系统业务化稳定运行的要求。

  未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各海洋预报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系统硬件设备和技术参数。

  第二十八条  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指派专人,做好视频会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稳定运行。

  海洋灾害应急期间,各海洋预报机构负责视频会商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加强值班,密切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随时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保持联系,及时解决应急视频会商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故障。

  第二十九条  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开始前,参加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30分钟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建立正常视频连接。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开始前,提前20分钟逐一呼叫并测试参加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的音频、视频和双流信号,确保视频会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参加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的预报员应在会商前广泛收集分析各类海洋观测资料和基础图件,运用多种技术方法,提出本机构预报意见,并制作好相关的会商材料,为会商工作做好准备。

  视频会商材料应以PowerPoint软件制作,文字清晰、图表醒目、内容全面。

  第三十一条  参加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的预报员发言时应声音洪亮、吐字清晰,节奏适中,并注意听取其他单位会商意见,维护好会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参加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对会商的日期、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要点、主要结论等内容认真做好记录,留存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海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有关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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