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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字体【大  中  】 编辑日期: 2008/08/10 来源: 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沿海各地陆续实施了一些围填海造地工程,对缓解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地区在建设用海项目尚不明确和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圈占海域,不仅造成海洋环境的严重破坏,也造成了海域资源的极大浪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加强围填海管理工作,现就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区域建设用海整体管理

  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一般不少于50公顷。对区域建设用海进行整体管理就是在继续强化对单个用海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区域建设用海实行总体规划管理,其目的就是要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确保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单个项目用海论证可行而区域整体论证不可行的问题。

  二、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

  当地政府要在充分考虑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海域特点的前提下,根据用海的实际需要,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报告书。报告书中要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区域建设用海的用途及必要性;区域内的功能分区及建设项目的确定情况;围填海所用的材料及来源;对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等。

  2.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图。总体规划图中应包括:区域建设用海的位置及面积;区域内拟建设各项目的布局及用海面积;公共设施建设的规划及用海面积等。

  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三、严格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审查

  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经省级海洋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后,书面通知区域建设用海申请单位进行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国家海洋局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区域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下达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同意书。

  四、做好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论证

  要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甲级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论证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着重对选址、规模是否科学合理,对生态、环境是否产生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依据。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论证,可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适当收取论证费用。

  五、规范区域内建设项目用海的申请审批

  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的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是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重要依据。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用海,还必须按照《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逐个进行申请审批。在区域内建设的每个用海项目,用海单位或个人都要单独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区域建设用海不得整体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区域内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绿地、道路等)建设用海,凡纳入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由海洋部门进行登记。

  六、实施区域建设用海动态监测管理

  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实施后,国家海洋局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如发现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累积效应对环境和生态产生明显不良影响的,应尽快查清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

  国家海洋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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