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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
字体【大  中  】 编辑日期: 2007/04/12 来源: 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海砂开采活动的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海砂开采区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等要素的变化情况,防止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等造成损害,根据《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2号)、《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国海管发[1999]370号)和《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暂行编写大纲》,我局制定了《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家 海 洋 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主要内容

  本规范是监测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变化等影响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方法。包括监测的内容、范围、技术方法和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活动的项目。

  2 监测项目、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2.1 海底地形

  2.1.1监测内容

  监测海砂开采造成海底地形的变化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开发活动的影响,在海砂开采期间,定期进行海底地形、水深测量,并给出海砂开采前后的地形定量变化数据。

  2.1.2监测范围

  海砂开采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3km,垂直主流向向两侧各延伸 1km。

  2.1.3监测比例尺

  海砂开采区:1:5000,向外延伸区:1:10000。

  2.1.4监测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17501-1998执行。

  2.1.5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 海底及岸滩冲淤动态

  2.2.1海底动态

  2.2.1.1 海底沉积地貌剖面监测内容

  剖面地形重复测量,根据重复监测资料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冲淤变化趋势;

  剖面水下地貌侧扫,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地貌演化特征;

  沿剖面采集表层样,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剖面上底质变化趋势。

  2.2.1.2监测范围

  从海砂开采区起向岸延伸5公里或至岸滩低潮位止的区域。

  2.2.1.3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布设

  垂直岸线方向最少布设3条海底沉积地貌观测剖面,即海砂开采区中间位置布设1条,两端点各布设1条。沿剖面线,在不同底质及地貌部位处布设底质取样站位。剖面较长时,可按500M间距加密布设站位。

  2.2.1.4沉积地貌重复监测周期

  海砂开采后每6个月监测一次。

  2.2.2岸滩冲淤动态

  2.2.2.1监测内容

  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可能造成岸滩侵蚀后退的岸段,进行岸滩动态监测。运用监测结果计算滩面冲淤幅度,分析海砂开采前后岸滩堆积与侵蚀的动态变化。

  2.2.2.2监测范围

  垂直海岸方向:沙质岸段从海岸地貌形态特征改变的地方,即海岸陡崖或沙丘的基部(相当于高潮位时波浪对岸滩作用的上限)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完整海滩;淤泥质岸段高潮位附近一般修建海堤,从海堤基部至最低低潮位之间的潮间湿地。

  沿岸方向:岸滩动态监测站点的布设可根据最大潮流程(与岸平行)和波浪输沙作用范围确定。

  2.2.2.3技术要求

  布设与海底沉积地貌监测剖面相连接的岸滩动态监测剖面。在不同沉积地貌相带埋设固定监测桩,如在剖面较长的岸段,则每间隔100M加密埋设固定监测桩,进行沉积地貌监测。

  固定监测桩桩顶高程由水准测量确定。海砂开采期间,在监测桩周围1M处量取滩面相对桩顶的高差值,并换算成滩面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可选择在大潮、小潮时观测,遇灾害性天气加密监测。

  2.3 流场及波浪

  2.3.1监测内容

  海砂开采可能使海底沙脊降低或造成断口,使越过沙脊(或断口)传向岸边的流场和波浪场发生变化,增加海岸动力作用,从而加剧海岸泥沙冲淤活动时,应加强对岸滩附近流场和波浪场的监测。开敞海域、海湾及河口区,进行波浪定位监测和流场监测;隐蔽海湾,只进行流场监测。

  2.3.2监测范围

  波浪定位监测站布设在波浪折射波脊线汇聚点岸滩附近;在采砂区中心及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至采砂区边缘,布设连续测流站,沿主流线方向各外推5海里布设大面测流站。

  2.3.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2-91)执行。

  2.3.4监测周期

  每6个月一次,安排在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

  2.4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2.4.1监测内容

  常规水质监测内容为悬浮泥沙、油类、PH、溶解氧。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常规沉积物监测内容为粒度、硫化物、有机质、油类、重金属。根据现场特点,可以适当增加相关项目。

  2.4.2监测范围

  采砂区及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4.3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时间尽可能分别安排在丰水期(6-8月)和枯水期(12-2月),每期原则上要求进行大潮和小潮期监测。

  2.4.4技术要求

  按《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的有关要求执行。监测层次为离海面1M、中层、离底3M、离底2M、离底1M。水质和沉积物环境质量监测站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 对资源及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

  2.5.1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5.1.1监测内容

  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调查表、底层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的分布和变化。

  微生物:调查表层水体中总细菌数、粪大肠杆菌、石油降解菌的数量分布和变化,以及表层沉积物细菌总数的变化。

  浮游植物:调查表层和亚表层浮游植物种类组成和分布。

  浮游动物:调查表层水体内种类组成和分布。

  底栖生物:以阿氏网定性拖网采样,调查水体内种类、数量变化和分布。用开口面积0.05平方米或0.10平方米采泥器进行定量取样,调查底表种类组成、生物量和个体密度。

  潮间带生物:选取不同环境的潮间带(岩礁、泥涂、沙滩、砾石滩),自高潮区至低潮区共取7个站位,按0.25M×0.25M取样框取样,经5.0、1.0、0.5mm孔径的套筛过滤后,调查种类组成、生物量、个体密度。

  2.5.1.2监测范围

  采砂区沿主流向向两侧各外推5海里水域。

  2.5.1.3技术要求

  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91)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执行。监测站布设与连续测流站和大面测流站相同。

  2.5.1.4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为6个月,分冬、夏季进行。

  2.5.2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影响

  2.5.2.1调访内容

  渔业资源种类及分布;渔业资源量估算;主要经济鱼幼体种类及其分布;渔业生产现状:包括浅海捕捞、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含围塘养殖)、渔业作业方式、渔业经济。

  2.5.2.2技术方法

  对海砂开采海域附近海洋水产部门及当地渔民进行调访。

  2.5.2.3调访周期

  海砂开采期及结束后一年内,每年一次。

  3 监测报告的编写

  3.1 监测概况

  3.2 监测方法和完成工作量

  3.3 监测结果

  3.3.1海砂开采对海底地形的影响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海砂开采区海底地形以及附近海砂回填对周边地形的定量变化数据,计算海砂资源损益。

  3.3.2海底及岸滩动态

  海砂开采区至岸滩之间的海底地形、地貌和底质的变化。

  海砂开采区岸滩滩面高程、坡度、底质及沉积地貌相带的变化。

  通过海砂开采前后,海底及岸滩剖面的坡度、底质、沉积地貌相带等资料对比,分析海砂开采对海底及岸滩动态的影响程度。

  3.3.3流场及波浪场变化

  通过分析观测资料或数值模拟,研究海砂开采导致海底地形的改变、引起流场及波浪折射而造成海岸动力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对海底和海岸动态的影响。

  3.3.4环境质量状况影响分析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在已经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敏感海域,利用现有模型,进行采砂海域环境质量影响预测。计算悬浮泥沙和再释放污染物浓度变化、扩散和输运途径。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环境质量影响范围预测。 在没有建立水动力数值模型的海域,可根据监测结果,对照水质保护目标,进行单因子指数法评价。

  3.3.5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分析

  对比海砂开采前后海砂开采区及邻近海域海洋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变化,论证海洋生态变化并估计可恢复性,分析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

  3.4监测结论与对策、建议

  根据监测资料,对照《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给出海砂开采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及对其它海洋开发活动的影响程度。从海岸动力、沉积地貌方面确认海砂开采造成或加剧海岸侵蚀时,则应报告主管部门,要求业主立即停止开采;影响程度在资源和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时,应提出减轻有害影响的对策建议,并提请采砂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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