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的指示要求,近日,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印发《北海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管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推动北海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监管效能。 《细则》由北海局生态修复处组织,北海生态中心牵头会同北海保障中心、北海发展研究院和各海洋中心起草。各项具体要求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充分衔接并保持一致。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管指南(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后期管护与长期监测评估全过程各阶段的监管要点、技术要求、研判依据,为北海区沿海省市强化项目监督管理,保障修复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具体指导。 《细则》在项目实施科学性、后期管护、生态监测和成效评估、项目验收、结余资金等方面细化了监管要求,引导地方加强科学论证,保障修复措施的适宜性,微地形改造、海岸线修复等措施的政策符合性,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效益,持续提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成效。 此外,《细则》明确监管发现重大问题或未按要求和时限处置整改到位的,视情纳入海洋督察,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