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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批准事项服务指南
字体【大  中  】 编辑日期: 2020/12/14 来源: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内北海局管辖海域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子项名称: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批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51002-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第十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第十三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

外国船舶需要在中国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作业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上述作业完毕后三十天内,所有者应将作业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四)《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 北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项目,需要外国船舶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施工的。

2. 申请人为电缆管道所有者及其委托的电缆管道维修、改造或拆除施工单位。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 施工海域位于中国领海、内海内北海局管辖海域;

2. 维修、改造或拆除施工区域范围合理;

3. 维修、改造或拆除施工方案可行;

4. 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报送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5. 施工作业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

6.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窗口报送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可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电子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行政审批大厅。

2. 信函接收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海域海岛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邮编:266061;电话:0532-58750123。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一般程序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征询军方等相关部门意见,做出是否批准施工的决定。

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批准事项办理流程图

 

十二、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文制作与送达。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审核通过的,印发: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关于同意XX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施工的批复》。

(二)审核不通过的,印发: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关于不予批准XX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施工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行政审批大厅

(二)电话咨询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海域海岛管理处,0532-58750123。

(三)电子邮件咨询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bhjdlgd@ncs.mnr.gov.cn。

十九、监督、投诉邮箱

hyc@ncs.mn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0532-58750123、电子邮件bhjdlgd@ncs.mnr.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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